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的工种、工艺、设施设备、材料和环节错综复杂,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安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废弛,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势必埋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因此,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隐患预防在先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无数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责任事故。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事故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如果事故防范措施周密,从业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到位,都能够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够减轻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所以,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法》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就能够把重大、特大事故大幅度地降下来。
安全责任在先
实现安全生产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针对当前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安全责任,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必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来促使他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作出规定,并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6项职责。第六章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法律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增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监督执法在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监管上。要通过事前、事中监管,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住安全准入“门槛”,坚决把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安全因素多、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在“安全准入门槛”之外。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力度,重点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未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措施,并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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