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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可造成发盘的终止:
过期: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被撤销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死亡、破产。
发盘的有效期
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几种规定方法:
A、规定一段有效期,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0日复有效
C、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有效。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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