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关单的审核情况查询。
答:对于电话咨询报关单审核情况的,如果是按照普通的申报方式申报的,根据咨询人描述的电脑回执状态来判断分析:
1)“海关已接受,成功入海关预录入库”的回执,说明报关单在正常审核过程中。请咨询人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2)“已发往海关”一直没有生成报关单号后九位的情况,请咨询人与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中心联系,查询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传输正常。如果是转关提前申报的报关单,需要与审单处联系查看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正常。
3)“已上载发往数据中心”一直没有生成报关单号后九位的情况,请咨询人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查询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传输正常。
2.报关单退单,退单原因不明确或是商品编码不正确。
答: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直接转到相关审单人员解答,也可请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身份证明后,查询后通知当事人。
3.企业报关系统中的回执状态与海关的报关单审核状态不一致问题的固定回答模式。
答:由于企业的报关系统对应的是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所以企业需要与数据中心联系处理回执异常的情况。
4.企业超期未交单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后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5.一份报关单录入二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问题。
答:具体操作如下: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在随附单据栏录入,另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在备注栏录入。
6.报关单申报项数和多种类商品集中申报的问题。
答:报关自动化系统中,一张报关单只有一个表头,其他为表体。表体部分用于描述每一个商品的情况,一张报关单在纸面上最多可以打印5项商品,而系统存储格式中最多能容纳20项商品,因此,表体部分超过五项需要通过续业进行打印。
集中申报清单的填写应当参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每份报关单可填20项商品,超过20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化归类、合并申报的方式在一张报关单上予以解决。具体填写问题请联系口岸海关进一步咨询。
7.外资设备方式进口的备案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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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货物以外资设备方式进口,一定要填写备案号。备案号不一定是征免税证明编号,比如企业有《加工贸易手册》的,可以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写。
8.进口自用小汽车的特殊审核程序和作业时间。
答:自用小汽车正常作业程序是海关在报关行申报后,先进行现场查验估价,完成验估后由报关行送达相关单证资料到审单处,然后进入审价程序,通常情况下需要进口人提供相关的单证材料,作业时间要视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资料的时间而定。
9.出口货源地、抵运国、最终目的国的申报问题。
答: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出口报关单上需填报运抵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其中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10.出口指运港的申报问题。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请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11.进口原产地不能确定的问题。
答: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12.进口口岸的确定原则。
答: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关区代码表”的海关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13.我司拟出口的服装为国内产地,是否能要把标签的MADE IN CHINA改成MADE IN HONGKONG?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
号公告)关于“境内货源地”的有关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若拟出口的服装为国内产地,货物的标签、标志等体现的信息应与货物实际情况一致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司在通关过程中,对出口服装的标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为“MADE IN CHINA”。
14.进出口设备型号标示申报原则。
答:关于外包装箱有品牌及型号标识,实际零配件上没有品牌和型号标识的申报问题,如果外包装箱上的品牌及型号标识是出自原厂,可按此标识的品牌及型号向海关申报,如不是出自原厂,应根据商品的实际据实申报。
关于其他产品外包装箱没有品牌及型号标识,实际产品也无任何标识只有料件号的申报问题,如果料件号为原厂提供,规格型号可以已料件号申报,如不是出自原厂,应根据商品的实际据实申报。
15.修理物品和暂进货物申报时需要填写关联报关单号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其中报关单备注栏目填报要求如下: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范围方面又有填报要求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因此,填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修理物品填写关联报关单号问题,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124号)第三章第四节,对进出境修理货物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关的原进出境报关单,因此,在办理申报时需要按该业务的需求填写关联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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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退运货物能否使用原进口(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的问题。
答:可凭原报单关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关,另需提供退运双方的有关退运协议或往来
函件等,报关单应按海关要求规范填报,海关验核原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准予通关。此外,货物退运前需经海关审批同意,如该设备已经解除监管的,应向该设备原申报进口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该设备仍未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应向企业的主管地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17.打印版的(具有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可否正常用来报关?
答:可以作为递交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18.事后交单是不是只适用空运和海运,陆运是否也可以,试点口岸有哪些?
答:根据海关总署对外公告,海关陆路口岸尚未纳入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因此暂不适用“事后交单”。
鉴于目前海关机场及部分海运口岸尚无法实现运抵报告电子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监管有关规定,海关必须验核纸质运抵报告后,方可对出口报关单实施通关作业;因此,目前仅在***地点筹备组开展“事后交单”试点,其余口岸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扩大。
19.法检商品的申报次序问题。
答:法检商品必须放在报关单商品的第一项申报,是根据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的要求并以海关总署与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的形式对外宣布的。由于免税证明的申报顺序与报关单是关联的,因此免税证明中法检商品必须前置。
20.可以用“人民币”报关出口吗?
答: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时可以人民币申报,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详情请咨询有关部门。
21.提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问题。
答:关于进口货物提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52号)文中有关规定:“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因此,提(运)单号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提(运)单号与报关单号一对一对应,即一张提(运)单对应一份张报关单。如果一票货物对应多张提单或运单时,即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提(运)单,应分单填报。另一种是提(运)单号与报关单号一对多对应,即一张提(运)单对应多张报关单。
22.出口日期的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第六点,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如果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中出口日期与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不一致的,请与签发相关货物出口证明联的海关进行确认。
23.进口中报关单用途栏的企业自用和外贸自营内销有什么区别?
答: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
外贸自营内销(01):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企业自用(04):进口供本单位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及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8〕0052)。
24.关于重量申报的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报关单上毛重、净重、数量的填报具体规定如下:
(1)毛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净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3)数量: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应按公量重填报。(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25.能提供英文版报关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使用中文,无英文版报关单。
26.代理报关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业务签章处可否盖报关专用章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因此报关专用章是经海关备案由报关单位(包括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或者自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使用的,不能由委托方在报关委托书上使用,签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