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4)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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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谁是涉案作品的原始着作权人?
  2.B能成为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人吗?
  3.着作权财产权利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是否就能自由使用相应作品?
  答:1.涉案作品的着作权归A所有
  在《徜徉在想象与现实之间》的创作过程中,无沦是A的口述还是G的文字稿撰写,应该说都包含着不少创造性劳动。这样,从着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似乎A和G应该为该书的共同着作权人。然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传体作品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在本案中,根据《徜徉在想象与现实之间》面封的作者署名只是A、且作为甲出版社员工的G当时明知这种情况也并未提出过异议的事实,可以推论A与G事先没有约定G可以享有该作品的着作权,而G也确实未能在法庭上举证说明自己与A曾有关于着作权权属的某种约定。因此,该作品的着作权就应由A享有。G仅享有民法上的劳务报酬权。
  2.B是涉案作品的继受着作权人
  在A逝世后,他的着作权财产权利应该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A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故应适用法定继承。他的继承人有妻子B和妹妹C,其中B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B并未参与作品《徜徉在想象与现实之间》的创作,但由于其是作品原始着作权人A的惟一继承人,因此法院确认她在A逝世后是该作品的着作权人。需要说明的是,B仅仅享有该作品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相关的人身权利仍然属于A,而由B予以保护。
  3.着作权财产权利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仍不能自由使用相应作品
  B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该作品仍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出版单位要出版该书,仍然必须经过许可。在A逝世后五十年内,要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徜徉在想象与现实之间》,就应该取得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的许可。如果甲出版社就该作品的出版合同没有到期,则可自由使用。如果到期,则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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