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5)
问:1.涉案图书“后记”中的事先致歉能否免除甲出版社的侵权责任?
2.L应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3.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L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1.“后记”中事先致歉并不能免责
着作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使用他人享有的着作权的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甲出版社明知其没有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是侵权行为,却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其中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事先登载 “后记”这样的说明,只是甲出版社的一厢情愿,不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效力.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因此,甲出版社仍然必须为自已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甲出版社事先登载“后记”予以说明并致歉的做法,可以减轻一些赔偿责任。
2.L应该向甲出版社主张赔偿损失
甲出版社与L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而甲出版社与涉案图书编着者之间存在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甲出版社首先须根据其与L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向L作出赔偿的法律责任,然后可以根据与编着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求编着者补偿甲出版社因向L作赔偿而受到的损失。
3.甲出版社没有侵犯L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甲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对照片的形状、颜色依据版面设计的需要进行了加工、处理,但这些做法并没有妨碍照片内容的表达,即没有损害这些照片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涉案图书和照片分别涉及国史、“文革”,应属于重大选题备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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