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货物的
毛重、体积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我方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并在接到上述情况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
续。对于一些机械仪器等商品,装运次数多但每批数量不大的,为简化手续,不必事先前订舱,可事先委托发货人与我方船代理直接联系,安排装运。对于一些特殊商
品,如单件货物超长、超高、超重的,或危险品等,应将卖方提供的详细情况转告有关运输机构,以确保安全运输。
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2)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
货。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货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对于大宗货物
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在交货期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出函电催装,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
货义务,或派员前往装运地点监督装运。对逾期未交合同,如责任在卖方,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要该批货物者,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但同时可以提
出索赔。
在装货数量很小的情况下有的FOB合同规定,由卖方径向我运输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订舱位,以简化手续,节省时间。对此,我方应检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对方的
备货和订舱、装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