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CA、CFR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
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单,对企业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
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对于海运货物,进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运通知”,将合同号
、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
的条件承保。
对于空运和邮包运输的货物,也要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承保范围,在收到供货商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填制“装货通知”送交保险公司签章。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作了具体制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
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逐笔投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一般情况下,外贸
企业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地、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地、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
内容,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给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单。如企业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在投保之前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即“船至仓”。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应当注意的是:散
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一些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