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制作方法如何,应按照不同交易的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
单据则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兹将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轮运输情况下,常用的出口单据的用途及其制作要点作扼要说明如下:
A.汇票
在出口交易中,货款结算通常使用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关于汇票内容和使用,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将会作介绍,以下主要阐述缮制汇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人汇票相应的项目:例如:“凭”
(drawn under)项下应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和币制。在填制汇票金额和币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第二,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
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第三,如信用证规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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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第四,汇票上
的金额大小写与币制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汇票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付款人名称必须缮
写完整。按UCPS00第9条aiv与biv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
。”据此,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在托收方式下使用的汇票,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为便于
代收行收款,制作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汇票的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
人应为托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方式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
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