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法律的不同性质与功能。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第一,从法的制定和适用主体不同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实施。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现的是相关国家在特定问题上以协议方式表现出来的共同意愿。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缔约的国家。国内法有自己的实施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缔约国的自觉遵守。
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法发展的早期主要有四大部门:和平法、战争法、争议法、中立法。现在已经发展为两大类、十几个部门。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例如,1998年7月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已于2000年生效。按照这个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我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有的国家,如美国,肆意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声称本国受理发生在任何国家的侵犯人权犯罪。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我国已经参加了一大批双边的和多边的国际公约。有的国际公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受理制度,这是对缔约国国家主权的一个挑战。例如,我国已经签署尚未批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任择议定书的内容是,在议定书成员国的范围内,接受个人向人权委员会就权利受到的侵害对国家提出的申诉。缔约国如果批准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有义务接受审查并且负有举证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三种作法:一种是承认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一个国家批准国际法的同时就意味着该国际法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第二种主张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第三种主张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第三种观点的代表是美国。美国把自己批准的国际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型”和“非自动执行型”,“非自动执行型”的国际条约必须由国会批准或者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对美国来说,任何国际条约都不能违背美国宪法。在美国的制度中,由总统或者由国会指定的执行机构缔结的协定,需要立法机关的个别批准或者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美国总统签署条约到国会批准条约之间有很大的空间。
我国宪法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缔结条约)、第六十七条(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与废除)、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有人认为,这个程序和国内立法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可以推定只要是我国批准的条约,就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商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商标法、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
近年来,我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日渐增多。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多是互利互惠性质的,而公法领域的公约,特别是人权公约,则意味着政府的绝对责任。对于国内法律制度来说,权利的发展必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社会承受能力尚未达到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权利只会带来社会问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那些可能会对国内法律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的批准,既要积极,通过法律改革扩大和保障权利,又要稳妥,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把条约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并可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条约中和国内法相冲突的条款声明保留。这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第二,从法律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不同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利和责任实施程序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只有通过适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从立法形式上来说,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一定是截然分开的。有些法律既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也规定其实施的程序。例如,我们刚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就是集实体权利义务和实施程序于一身的法律。许多经济法都属于这类情形。
近些年来,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已经注意到良好的程序设计对于法律的公正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法哲学上有一个很有名的分蛋糕定理,讲的就是程序设计的重要性。假设每一个人出于本能,都想要大一点的一块,为了保证切蛋糕的人能够最公平地切蛋糕,一定要让他自己是最后一个拿蛋糕的人。他的最大利益就在于把每一块蛋糕都切得同样大,否则他的那一块就会是最小的。吴邦国委员长在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大量的法律草案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的情况下,立法一定要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部门立法的弊端就在于,切蛋糕的人也是分蛋糕的人。立法机关的责任就是要平衡权力和权利、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既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对于权力制约也很重要。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期,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国家逐步富强起来了,公共权力可以控制和支配的资源日益丰富。同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已经成为破坏党和人民之间关系和感情的突出问题。公共权力掌握着税收和福利,掌握着行政许可的大权,政府合同成了最不计较效益的合同,政府服务成了最不计成本的服务。我们约束权力的传统思维是注重教育和监督。教育和监督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权力制约更为重要。在谋求私利的机会和诱惑增加的条件下,国家对官员的道德教育和监督手段都有失去控制的可能。程序则是权力之间互相制约的制度保障。wWW.KAo8.Cc
第三、从法的渊源和其表现形式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现为体系化的条文。我国也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郑国铸刑鼎,把刑法刻在大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时间大体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相近。
成文法国家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传统。第一,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机关享有排他的立法权。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法院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己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第三,从法律体系来说,成文法国家重视法典编纂,重视法律的逻辑思维和等级结构。第四,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论著和对法典的注释。
同成文法相对应的是不成文法,也称为普通法。所谓不成文法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说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习惯和判例等组成的。不成文法国家在欧洲以英国为代表。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也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这些国家也有议会,议会也有立法职能,但是立法经常是被当作司法先例的补充。第二,法院对法律和政治争议享有最终裁决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些国家先搞起来的。第三,不成文法国家不重视法律的体系化。例如,英国的宪法是由几个法律文件组成的。第四、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案例教学和逻辑推理。
我国自清末的法律改革,通过日本移植了德国的成文法体系。因为这一体系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比较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法律的基本框架仍然延续了清末六法全书的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努力,这一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法系分类,我国仍属于成文法系。
当代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补。例如,英国是最具代表性的不成文法国家,近年来也是议会立法活动频繁的国家。英国现在正在制定成文宪法。德国是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国家,也是大量运用判例补充立法不足的国家。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空前复杂。为了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补是必然的。
第四、从法的调整对象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法学的最初分类,源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根据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利益理论认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权利理论认为,可以以个人意志抛弃权利的是私法,不能以个人意志抛弃权利的为公法。法律主体理论认为,法律主体一方或者双方为国家或者公共权力机构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均为私人或者私人团体的为私法。行为理论认为,规定国家和国家机关本身行为的为公法,规定私人行为的为私法。这些理论各有利弊,现在普遍接受的观念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是公法。调整社会团体之间,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私法。民法、商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是私法。
对于立法者来说,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在于:第一,两类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理念。公法理念要求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公法的制定,要保障公权力机关享有必要的手段和资源履行公共职责,同时,又要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私法理念强调尊重公民意思自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保护、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等原则是私法的普遍原则。在这些原则之下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和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预。第二,两类不同的法律要求不同的法律制裁机制。公法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不能“私了”,必须由法定机关裁决。例如,刑事案件的“私了”是违法行为。私法重意思自治,其纠纷解决应尽可能采取平等、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即使是诉讼至国家司法机关,也要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处理。第三,区分两类法律有利于分清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界限。私法的本质是尊重市场,要求国家放松管制。公法的本质是强调国家干预。第四、区分两类法律有利于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更多地是受私法规则的调整,让它们享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有很多法律,既规定公法关系,也规定私法关系。有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调整,也包括私法调整。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法私法化”已经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已经突破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传统界限。经济法就是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以社会保障法为例,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法律,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体。有的国家甚至正在探讨“政府公司化”,以经营公司的方式来设计政府的内部机制。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探索把监狱出售给个人或者公司经营的方式,而监狱是典型的公法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门类构成,其中宪法与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是公法,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规定公法程序的属于公法,规定私法程序的属于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