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_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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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_《行测》常识判断_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体要求为: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儿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即三个适应: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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