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2012年第5号公告
2008年海关总署在全国部分海关试点推广应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系统”),对加强深加工结转货物的规范管理起到了良好效果。在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对深加工结转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
二、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是指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并向海关成功发送的《申请表》数据。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本转出《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和一本转入《手册》;
(二)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申请表》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如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的归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转入地主管海关根据《归类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归类认定,并按照归类部门最终确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三、转入、转出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并将《申请表》电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二)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
(四)海关对《申请表》及其具体内容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五)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四、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结转系统对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的收发货数据进行自动登记。
在实际发货及收货10天内或经主管海关同意延长至20天内申报的《收发货单》或《退货单》,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企业应核实各《申请表》的收发货情况,确保收发货累计数量不超过对应《手册》的可报关数量。
五、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申请表》、《收发货单》及《退货单》,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六、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五)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七、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或退货,应按本公告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
八、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二)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申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
(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七)海关无需收取纸质《申请表》,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查、数据对碰,进行审单作业操作;
(八)结转进口、出口报关手续必须在企业《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内办结;
(九)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处理后,应补办报关手续。
九、本公告所称《申请表》、《收发货单》、《退货单》格式详见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相关录入界面。
十、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已经备案的《申请表》如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继续过渡使用到2012年12月30日。
特此公告。
南宁海关
2012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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