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
保税物流货物包括: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海关应当依法监管这些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这些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3.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在这一点上,保税物流监管制度与保税加工监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税物流货物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同时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货物和边角料除外)内销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分别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①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除特殊情况外最长可延长l年;
②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6个月;
③保税物流中心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无特殊情形最长可延长1年;
④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5.运离结关
除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比较可见下表:
监管场 | 存货 | 储存 | 服务功能 | 注册资本 | 面积(不低于) | 审批 | 入区 | ||
所、区 域名称 |
范围 | 期限 | (不低于) | 东部 | 中西部 | 权限 | 退税 | 备注 | |
保税 仓库 |
进口 | 1年+1年+ | 储存 | 公用/维修2000平方米液体5000立方米 | 直属海关 | 否 | |||
出口监管仓库 | 出口① | 半年+半年 | 储存/出口 配送/国内结转 |
300万元 人民币 |
配送5000平方米 结转1000平方米 |
直属海关 | 否② | 退换货物先人后出 | |
保税物流中心 | 进出口 | 2年+1年 | 储存/全球 采购配送/国内结转/转口/中转③ |
5000万元人民币 | 100000平方米 | 50000平方米 | 国务院 | 是 | |
保税物流园区 | 进出口 | 无期限 | 储存/国际 转口贸易/全球采购 配送/中转/展示 |
国务院 | 是 | 按年报核 | |||
保税区 | 进出口 | 无期限 | 物流园区功能+维修/加工 | 国务院 | 否 | 离境退税 | |||
保税港区 | 进出口 | 无期限 | 保税区功能+港口功能 | 国务院 | 是 |
注:①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②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③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