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知识:同时履行抗辩权
05-30
0

1、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满: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2、效力

①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②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也不能请求他方先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相互的)。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物权法讲义知识: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讲义知识:不动产所有权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的特征、分类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物权的变动的原... 物权法讲义知识: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权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的取得和消...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物权法讲义知识:按份共有 物权法讲义知识:按份共有
物权法讲义知识: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讲义知识:动产所有权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四章...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四章章节笔记: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无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