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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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无权代理。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界定:

  1)符合代理的外在特征,即行为人以自己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行为人本身不具有代理权。

  2.类型: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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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民法通则》66条第1款;《合同法》48条第2款)

  (1)追认权和拒绝权为形成权,被代理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2)关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同。在代理人代理本人订立合同情形下,适用合同法,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者视为拒绝追认;订立合同以外的情形,适用民法通则,即不作否认表示者视为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48条第2款)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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