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知识:动产质权
06-05
0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08-222条。

★ 考点总结: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物权法214条】

2.妥善保管【物权法第215条】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质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转质

1.两类:

(1)经出质人同意;

(2)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权人可善意取得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7条】

2.效力:

(1)担保责任不变: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

(2)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例题·多选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使用时将之摔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2008-3-59改编)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

选项C、D正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物权法讲义知识: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讲义知识:不动产所有权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的特征、分类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物权的变动的原... 物权法讲义知识: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权概述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的取得和消... 物权法讲义知识: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物权法讲义知识:按份共有 物权法讲义知识:按份共有
物权法讲义知识: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讲义知识:动产所有权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四章...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四章章节笔记: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无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