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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从其性质划分,大体分为四类:
1、申诫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
3、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掌握)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03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04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主管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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