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权变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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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

类型 含义 具体
原始取得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添附、善意取得、孳息、生产、加工
合法建造、征收/没收/裁判
继受取得 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买卖、赠与、互易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2008-3-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选项B属于孳息,选项C属于加工,选项D属于先占。

  二、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示方法 自物权 他物权
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取得 抵押权设立
动产交付 所有权取得 质权设立
设立抵押权虽无需交付,但不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不公示就不具有公信力

  2.公信原则

  当事人因信赖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善意取得。

  三、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1.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张三把电脑质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合同无效,但物权已变动

  例:张三借用李四的电脑,质押给不知情的王五借款,质押合同效力待定,若李四不追认则合同无效,但王五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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