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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的标准之一,是申请是否成立。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或者反对者总产量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的进行
1.调查方式和裁定依据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2.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裁定
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四)调查的结束、延长和终止
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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