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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举例:甲创作了一个作品,乙进行了表演,丙要将乙的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则要征得乙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乙的表演者权。同时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表演者权利都是“首次完成之日”起50年,只有出版社的权利保护期限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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