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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1)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著作权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转移给权利承受人。
(2)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涵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条对作品的种类做了规定:(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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