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笔记: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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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备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上。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自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1月~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工期减1后乘2)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可开始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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