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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价方法
我国仅对少数涉及资源、原料性物资征收出口关税,虽然范围较少,但准确核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也是报关 人员必备的技能。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出口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判断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包括我国卖方向国外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款项总额,其中直接收取是指我国卖方直接向国外买方收取款项,而间接收取是指国外买方根据我国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通常情况下,我国卖方会要求国外买方直接向其支付款项。但是,如果卖方出于某种考虑,要求买方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只要上述支付义务是买方为了购买被估的出口货物而必须承担的,则无论买方根据我国卖方的要求将货款支付给谁,均应以买方应支付的全部款项确定完税价格。
但应注意,需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销售价格中多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将出口货物价格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予以扣除。此外,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也应扣除。但前述费用如未单独列明或无法证明各段费用则不予扣除。
2.出口销售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出口销售是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成交价格的前提条件。交易是否符合销售定义,应根据以下3项标准作出判断:
(1)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否由该交易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是否为了获得该货物支付对价;
(3)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了转移,包括货物灭失的风险和货物损益的风险。
如果一项交易不能导致前述3个条件同时发生,则销售不存在,因此也就不能使用成交价格方法估价,而应采用其他方法估价。
(二)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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