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笔记:委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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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账号

2.日期

3.品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全称、简称、代码)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1)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2)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优点是:股票可以使投资者实现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缺点是: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2)债券报价

债券计息的原则:算头不算尾(重点把握)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目前,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教材例题】某国债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

应计利息额=100×5%÷365×136=1.86元

注意: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原则。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7.时间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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