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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不同资源的适用税额时,遵循了资源条件好、级差收入大的品种适用高税额,资源条件差、级差收入小的品种适用低税额的基本原则。各税目和税额幅度如下: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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