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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5、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
(1)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6、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7、 股东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途径: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8、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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